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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柯美云教授主审,方秀才、侯晓华教授主译的《罗马Ⅳ:功能性胃肠病/肠-脑互动异常》(中文版)”由科学出版社出版。来自全国的37名学者历时6个月,在全球率先完成了中文版罗马Ⅳ的出版。全书分2卷,共万字,涵盖了功能性胃肠病基础研究领域的全面知识,成人6大类33种和儿童2大类17种功能性胃肠病的诊断标准、修改诊断标准的理由以及诊断和治疗建议等内容。
”罗马Ⅳ诊断标准亮点解读?作者:广州市医院消化内科肖英莲
罗马Ⅳ诊断标准将功能性胃肠病定义为一组以胃肠道症状为主的疾病,其发生与以下因素相关:动力紊乱、内脏高敏感、黏膜和免疫功能紊乱、肠道菌群改变以及中枢神经系统处理功能异常等。
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戴维·格芬医学院的LinChang教授在报告“罗马Ⅳ诊断标准的亮点和罗马委员会的专家推荐意见”中,详细介绍了罗马Ⅳ新标准以及修订诊断标准的依据。
删除不恰当的“功能性”一词
罗马Ⅳ诊断标准中将“功能性”一词从不必要的病名中删去。因认识到“功能性”一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缺乏特异性,在新分类中,将其从每一章的标题中删除,改用更为贴切的名词来突出肠-脑互动异常在功能性胃肠病中的作用(如“功能性腹痛综合征”变为“中枢介导的腹痛综合征”)。但一些临床疾病(如功能性腹泻、功能性烧心)仍保留了“功能性”,旨在与那些病因明确的结构性疾病相鉴别。
增加一些新诊断
罗马Ⅳ诊断标准中增加了一些新的诊断,包括反流高敏感、麻醉剂肠道综合征、阿片引起的便秘和大麻素剧吐综合征等。
反流高敏感是指患者存在烧心和(或)胸痛,无病理性食管酸暴露证据,但患者症状与生理性反流相关。后三种是近年来新认识到的疾病,尽管其有引起症状的因素(阿片和大麻素),去除病因可以恢复正常,但这些病症的特征符合肠-脑互动异常的新定义,因此暂时将其列入罗马Ⅳ。
调整了诊断频度阈值
罗马Ⅳ诊断标准中对多种疾病的诊断频度阈值做了调整。罗马基金会在美国全国范围内的非患者人群中进行了各种症状的频度调查,利用这些信息,罗马Ⅳ诊断标准分委会能够确定各疾病诊断标准中症状的频度阈值,使其阈值有别于普通人群的症状频度,确保功能性胃肠病的诊断标准阈值具有临床意义。
按症状将功能性肠病疾病谱概念化
在罗马Ⅳ诊断标准中,将功能性肠病按症状谱进行概念化。
实际上,肠易激综合征(IBS)、功能性便秘、功能性腹泻以及功能性腹胀/腹部膨胀是一组与病理生理学机制特征相联系的症状谱,不同的患者,在临床上所表现的症状、频度以及严重度存在特定的差异;在临床实践中,患者的诊断随时间推移可从一个诊断转换为另一个诊断的现象也常见。
因此,罗马Ⅳ专家强调,不应再将这些疾病作为特定的疾病来看待。对于同时有多个诊断的患者,需要从更高层面来处理,如选择有中枢作用的药物等。
其他一些诊断标准的修改
此外,罗马Ⅳ对IBS诊断标准和IBS亚型分类判断标准均进行了修改。
罗马Ⅳ诊断标准对奥迪氏括约肌功能障碍诊断标准的修订主要依据大规模随机对照临床研究结果,将罗马Ⅲ中奥迪氏括约肌功能障碍Ⅲ型(仅有胆源性疼痛、不伴肝酶升高或者胆管扩张)删去,以减少这类患者接受无效的括约肌切开术。
此外,罗马Ⅳ专家委员会还认为,恶心和呕吐相互关联,且两者的处理方式类似,将此前的罗马Ⅲ中“慢性特发性恶心”和“功能性呕吐”合并为“慢性恶心、呕吐综合征”。
罗马Ⅳ诊断标准符合中国人吗?作者:华中科技大学同医院消化科
侯晓华
由23个国家的位专家组成罗马Ⅳ委员会、历时6年对罗马Ⅲ标准进行了修订,新的罗马Ⅳ标准于今年5月问世。那么,新的罗马Ⅳ标准对中国功能性胃肠病患者的适用性如何?我们以肠易激综合征(IBS)的诊断标准为例进行讨论。
强调腹部疼痛,对于诊断IBS是否适合?
我国相当多IBS患者存在腹胀或腹部不适的症状。报告显示,多达63%的患者有腹胀或腹部不适,且腹胀/腹部不适是引起患者困扰的重要症状。
但罗马Ⅳ委员会在修订IBS诊断中最重要改变是删去了诊断标准中的主要症状“腹部不适”。新标准强调IBS患者必须有腹痛症状。删去“腹部不适”的主要理由是有些语言中无“腹部不适”相应的词;不同的文化,对“腹部不适”的理解也有很大差异。
这种修改对我国诊断IBS有多大影响?我们最近的研究显示,在符合罗马ⅢIBS诊断标准的患者中,如采用罗马Ⅳ标准,有近半数患者无法诊断为IBS,重要原因是这部分患者无“腹部疼痛”的症状。
今后我们应如何诊断这部分患者?临床如何处理?这是我们应用罗马Ⅳ标准遇到的主要问题。我们建议,根据IBS有无腹痛来进行临床亚型分类,以更好地指导IBS患者的诊治。
提高IBS腹痛发作频度阈值,是否适合?
罗马Ⅳ标准提高了IBS诊断标准中腹痛发作频度阈值,由“至少每月3日”改为“至少每周1日”。这一修改是基于对美国普通人群的调研结果。然而这个阈值是否也适用中国患者?值得进一步研究。
粪便性状量表是否适合?
在IBS亚型分类标准中,对粪便性状的界定与罗马Ⅲ一致。但我们的研究显示,在我国,医生和患者均普遍认为,布里斯托粪便性状量表中3型粪便也属于便秘,这是国人与西方患者不同的地方。那么在界定便秘型IBS时,是否依罗马标准只将1~2型粪便作为便秘型IBS的判断指标呢,还是3型粪便也属于便秘?
我们认为,需要考虑国人的情况,也需要更大样本来研究正常人群的粪便性状对排便功能的影响。
如何理解患者的“bothrsom”感受?
罗马Ⅳ十分强调症状本身对患者生活质量的影响,症状使患者感到“bothrsom”或“troublsom”才认为是患病,应如何理解其含义?影响生活质量达到什么程度,这些也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不可否认临床研究采用罗马Ⅳ标准可更好地减少纳入患者的异质性,但临床应用中是否适合中国患者的具体情况?我们应提供更多有力的数据,最终可在罗马Ⅳ诊断标准的基础上提出适合中国具体情况的诊断标准。
节选自《中国医学论坛报》年12月1日D1版;责编:孙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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