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张就腹痛腹泻肠易激综合征,关注这四点

功能性胃肠病领域,罗马IV标准于年5月问世。相比于之前大家熟知的罗马II或者罗马III标准,肠易激综合征方面有什么变化呢?

大家都知道,肠易激综合征是消化科常见的疾病,在亚洲人群中的患病率也有5%-10%。对于医学实践者而言,这是一个不陌生的疾病。患者往往存在腹部症状,症状的发生与大便相关,而常规的生化和辅助检查不能够发现与症状相关的器质性异常。在仔细学习了罗马IV标准后,发现肠易激综合征的定义相比之前的马III标准有较大的改变,这里我们回顾罗马IV将疾病定义修改的缘由和依据,简要结合我们中国的数据,列出主要的变化。

1.定义中去掉“腹部不适”

罗马IV将“腹部不适”删除,因为不少国家对“腹部不适”的含义模糊不清,甚至一些语言中没有“腹部不适”。考虑到因为不同语言文化背景下疾病定义的一致性,删除了“腹部不适”这一内容,利于比较临床研究的效果。我国的研究发现,IBS患者中“腹部不适”约26%-63%,占较大比例。有关罗马IV标准的一项横断面研究发现,例症状怀疑IBS的患者中符合罗马III而不符合罗马IV诊断标准的患者有91例,其中有“腹部不适”而无腹痛的则达到61例。可见定义的这一改变影响了很大一部分IBS的诊断。

2.频率“每月3日”增加至“每周1日”

罗马IV将腹部症状发作频率由“每月3日”改为“每周1日”。罗马委员会开展了一项纳入健康人群来源的受试者调查,90%的人群腹部症状发作频率小于1日/周,因此在症状频率上以此为诊断阈值作出了上述改动。国内研究发现例符合罗马III标准的IBS患者中,27例因腹痛发作频率不足1日/每周,而不能诊断为罗马IV标准的IBS。

3.“排便后缓解”修改为“与排便相关”

临床实践中发现,少数患者腹部症状并没有因为排便而缓解,而是在排便后加重,症状发生与排便相关而没有阳性检出,修改后可以将这部分患者诊断为IBS。国内研究中发现5例患者因腹痛在排便后加重而符合罗马IV标准诊断为IBS。

4.亚型依据异常排便发生时干硬便和稀便的比例

对于IBS亚型的诊断,IBS仍要根据主要的排便习惯分为四种亚型(IBS-C、IBS-D、IBS-M和IBS-U)。主导性排便习惯是根据患者有排便异常时的粪便性状而确定的。与异常排便习惯相关的IBS亚型(IBS-C、IBS-D、IBS-M)只有在患者停用治疗排便异常的药物时评估才能准确分类。

在上述的改变中,我们可以看出罗马IV标准在总结和归纳了对IBS的认识后,综合考虑了不同文化做出了修订。罗马IV定义的修改似乎对于临床实践影响很大,但罗马IV同时表明,功能性肠病虽然被分为不同的类型,但彼此间仍有明显的重叠现象,甚至在某些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其为某种特定的类型。这提示,临床实践中往往可能碰到重叠的肠道症状,需要医生的综合判断来进行诊治。

1.MearinF,etal.BowelDisorders.Gastroenterology.Feb18.pii:S-(16)-5.

2.TaoBai,etal.ComparisonoftheRomeIVandRomeIIIcriteriaforIBSdiagnosis:Across-sectionalsurvey.JGastroenterolHepatol.May;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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